上回簡單介紹了「安樂椅偵探」這個類型,今天來聊聊「敘述性詭計」


「敘述性詭計」光看字面,大概就能理解成「透過敘述的手法來達成作者欺騙讀者的目的」
比較精準的解釋是推理作家透過以文字或是敘述上的錯覺來誤導讀者,讓讀者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而到最後才揭曉實際的真相,讓讀者有推翻先前全部認知的衝擊感
說起來簡單,但執行起來可以說是兩面刃

 

在古典推理時期,寫推理小說有著像推理十誡(隆納德·諾克斯)或是推理小說二十法則(范·達因)這樣的準則
(密室方面還有約翰·狄克森·卡爾的密室講義)
雖然這樣的準則並沒有強制性,還衍生出有作家專門寫違反準則的作品(然後就會紅)
但是在古典推理時期,依循準則寫作的推理小說家其實還不少(但是,隨著時間的流逝,真正還一直被出版的已經鳳毛稜角)
實際去讀這些準則,就會發現寫作起來真的是綁手綁腳的,
準則本身或許是為了維持推理作品的理性純粹,或者是維持跟讀者之間的基本信任,
但是依循準則的背後,就成了很多作品「看起來很相似」,尤其是當作家思考詭計的速度跟不上出版速度的時候
這在大量廉價印刷的推波助瀾下,情況更顯得變本加厲
也因此挑戰準則成了必然


「敘述性詭計」這個類型也就是挑戰準則下的產物
他直接推翻了準則裏頭對於兇手的身分、手法的使用等限制,尤其是挑戰「公平」這個本格派最重視的事情
因此讓這個類型毀譽參半,喜歡的人認為被騙得很爽,不喜歡的人就覺得被騙很不爽
可是說到底,「騙人」這件事不就是推理小說一直在做的嗎,只是「騙人」的人是兇手,或者是不是兇手
其實,真正在「騙人」的不一直是作家本人嗎
所以會寫「敘述性詭計」的作家肯定是M,要不然寫得好會被罵,寫不好也會被罵,還有誰比這種更M


拋開所謂本格派或是古典推理的教條,「敘述性詭計」的寫作其實更考驗作家的文筆跟情節鋪陳的實力
在「敘述性詭計」這樣的寫作形式出現了,慢慢的也開始玩出不一樣的風味來
網路上有很多歸納「敘述性詭計」類型的文章,寫的真是也是非常專業
在這邊就用很簡單很簡略的方式說明

 

「敘述性詭計」大概可以分成以下7種形式:
1.認知錯誤:敘事者把本身知道的當成真相在說明,但實際上並不是真相(因為敘事者相信,所以難以察覺違和感)
2.置換第一人稱:敘事者通常用「我」來自稱,但實際上故事中的敘事者不斷在變動,但仍自稱「我」
3.多重人格者:敘事者本身擁有多重人格,人格之間的記憶不一定相通,然後不同人格可能有不同名稱
4.「敘事者」就是兇手:敘事者刻意隱藏部分的真相,用文字來引導讀者轉向錯誤的思考方向,近而排除真正的兇手
5.利用性別、姓氏、稱謂等不同來誤導:利用文字誘導讀者對人物的性別、姓氏、稱謂有所錯覺,出現「人數差異」的錯覺
6.利用時間、地點、空間等不同來誤導:將不同時間、地點、空間參在一起敘述,讓讀者誤會事件發生的順序
7.書中書:在書中出現另一本書,書的故事跟實際的故事交錯敘述,讓讀者產生誤解


光是以上7點,就已經玩出很多花樣了,真正的高手更是在這裡面交錯,讓讀者一直被套路
在多數的說法裡,都把阿加莎·克里斯蒂的<羅傑.艾克洛命案>當成是「敘述性詭計」始祖
但這種形態開始於歐洲,卻發揚於日本
歐美的黃金時期主要被古典推理跟密室殺人佔據,往後則被冷硬派硬漢派給主導
但這類作品日本就多到爆


要介紹敘述性詭計的作品其實很兩難,
一旦你知道這本作品是用「敘述性詭計」的手法,在閱讀上會跟完全不知情有所差距
不過其實比較有名的,大家應該都知道了
真正厲害的作品,應該是即使光明正大告訴你用了「敘述性詭計」,但依然讓人拍案叫絕
而至於內容跟手法什麼的就不多加贅述了
推薦作品(注意很雷)(謹慎閱讀)

 

 

 

 

<再次提醒,為避免影響你的閱讀體驗,以下內容請謹慎觀看>

 

 

 

 

 

 

 

推薦作品(注意很雷)(謹慎閱讀)

01.阿加莎·克里斯蒂-羅傑.艾克洛命案 (AGATHA CHRISTIETHE-MURDER OF ROGER ACKROYD)
02.綾辻行人-Another、推理大師的惡夢、館系列(殺人十角館、殺人黑貓館、殺人時計館、殺人黑暗館等)
03.歌野晶午-櫻花抽芽時,想你
04.市川優人-藍玫瑰不會沉眠、水母不會凍結
05.道尾秀介-向日葵不開的夏天、影子、獨眼猴、所羅門之犬
06.東野圭吾-惡意、沒有兇手的殺人夜、目擊者
07.乾胡桃-愛的成人式、愛的告別式
08.殊能將之-剪刀男
09.我孫子武丸-殺戮之病
10.岡崎琢磨-咖啡館推理事件簿(部分短篇)
11.湊佳苗-為了N
12.折原一-倒錯三部曲(倒錯的死角、倒錯的輪舞、倒錯的歸結)+外傳(倒錯的房間)、異人們的館、逃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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